为贯彻落实人大九届五中全会朱镕基总理《政府工作报告》号关于“加快建立企业、中介机构和个人信用档案,使有不良记录者付出代价,失去信誉,直至绳之以法”的精神,我们将进一步做好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工作。规范房地产企业和从业人员的市场行为,增强房地产企业和从业人员的诚信意识,提高行业诚信和服务水平。根据包括建设部,在内的七部委发布的《关于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建发[2002]123号),我部决定建立房地产企业及从业人员信用档案制度(以下简称“房地产信用档案”)。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房地产信用档案建立的范围和主要内容。房地产信用档案的建立范围是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物业管理企业(统称“房地产企业”)、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经纪人、房地产经纪人助理等专业人员[统称“董事”]。房地产信用档案的内容包括基本信息、表现、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等。为各级政府部门和公众监督房地产企业市场行为提供依据,为公众查询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提供服务,为公众投诉房地产领域违法违规行为提供渠道。
二、按照“统一规划、分级建设、分步实施、信息共享”的原则,认真组织房地产信用档案系统的分级建设和管理。为确保全国房地产信用档案建设体系的全面推进和顺利实施,各级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立本行政区域内所有房地产企业和从业人员的信用档案。在此基础上,建设部组织建立一级房地产企业和具有资质的从业人员信用档案。各省级建设(房地产)部门要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根据《房地产企业及执(从)业人员信用档案系统建设实施方案》要求和实际情况,制定地方房地产信用档案体系建设的具体实施方案,并于2002年11月底前报建设部备案,尽快组织实施。
三、房地产信用档案系统的建设应充分利用现有的网络资源和信息资源。房地产信用档案系统是我国住房和房地产信息网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房地产信用档案系统应通过我国住房和房地产信息网络互联互通。房地产信用档案建设应与企业资质审批、年检和职业资格登记有机结合,加强与相关行政执法监督机构、房地产电子政务系统、行业协会(所)自律管理系统和房地产企业管理系统的信息共享,确保信用档案信息的有效性、及时性、客观性和权威性。
四、房地产信用档案建设应与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推进企业上网工程相结合。建立房地产信用档案不仅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也是规范和整顿房地产市场秩序、促进企业规范发展的重要举措。各地要通过建立房地产信用档案,记录和改善房地产行业的信用状况,建立良好的信用关系;同时,我们将大力推进企业互联网工程,加快企业信息化和网络化进程,提高企业现代化管理水平,提升全行业综合素质和整体竞争力,进一步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